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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聲請人
得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發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票號CB0000000支票發票人究為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抑為中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玉仁?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二、請陳明票號CB0000000支票付款銀行究為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抑為中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前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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