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原告陳坤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陳坤源(即陳林美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4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5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 1 10000 006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 1 10000 007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9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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