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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 原告
    陳坤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陳坤源(即陳林美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4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5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 1 10000 006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 1 10000 007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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