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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聲請人
陳坤源(即陳林美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4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5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 1 10000 006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00-0 1 10000 007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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