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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1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聲 請 人
昌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究為「113年10月22日」?抑為「113年12月22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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