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聲請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代理人
江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票地「基隆市安樂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7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黃仲德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30日 未記載 6,780,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