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邱秉澤
- 原告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連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代 理 人 江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票地「基隆市安樂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7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黃仲德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30日 未記載 6,780,000元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