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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 原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連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代 理 人 江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票地「基隆市安樂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7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黃仲德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30日 未記載 6,7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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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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