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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8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聲請人
鄭仁洋(即鄭文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缺漏鄭美連姓名,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

二、查聲請人已提出鄭張桂香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其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死亡),請陳報為何民國113年12月2日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仍有其簽章?如鄭張桂香確已死亡,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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