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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8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聲請人
甲○○(即黃英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黃英峰之繼承人黃信博、黃郁媗、黃郁芯為未成年人,應另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五、如聲請人未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始為適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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