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AL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黃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