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AL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黃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AL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黃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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