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AL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謙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黃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