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胡盛章、張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胡盛章 代 理 人 張晴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及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抑為謝憲治?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