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永陽能源國際有限公司、賴春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永陽能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EH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 據權利人及未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