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3號
- 聲 請 人
- 連嘉茵即嘉嘉雜糧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支票號碼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珍鮮海鮮平價小吃店?抑為廖庭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433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支票號碼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珍鮮海鮮平價小吃店?抑為廖庭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