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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聲 請 人
連嘉茵即嘉嘉雜糧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並重新提出記載正確支票號碼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珍鮮海鮮平價小吃店?抑為廖庭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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