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5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理人
胡述民
相對人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長安
相對人
張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O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二一O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2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