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曾義松
- 當事人曾義超、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曾義超 相 對 人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 准許在案。茲因雙方和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 第3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依高院105年度抗 字第1750號裁定提供擔保為假扣押,此有假扣押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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