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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義松

  • 當事人
    曾義超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曾義超 相 對 人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 准許在案。茲因雙方和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 第3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依高院105年度抗 字第1750號裁定提供擔保為假扣押,此有假扣押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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