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種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種德 顏懿嵐 相 對 人 房地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仲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國泰民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一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二七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一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二七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種德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7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本件另聲請 人顏懿嵐即債權人前亦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8年 度司裁全字第127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各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