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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聲請人
黃種德
聲請人
顏懿嵐
相對人
房地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仲萍
相對人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國泰民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一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二七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一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二七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種德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7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本件另聲請人顏懿嵐即債權人前亦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7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各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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