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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聲請人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相對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781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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