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廖偉榮、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廖偉榮 相 對 人 順耀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正雄 相 對 人 鄭崇文律師(王文達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七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查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順耀國際有限公司、周正雄、王文達以111年度司 裁全字第87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債務人王文達於111年6 月10日死亡,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153 號裁定選任本件相對人鄭崇文律師為王文達遺產管理人,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