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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相 對 人 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 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成立調解,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並提存假扣押裁定影本為證。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向臺中地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此 有聲請人所提假扣押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中地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地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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