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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原告
    黃文瑞即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黃文瑞即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文瑞為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敬公司)清算人,新敬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股東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新敬公司股東董事長同意書、同意書、身分證、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 度司司字第101號卷宗審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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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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