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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1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聲請人
黃文瑞即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文瑞為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新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敬公司)清算人,新敬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股東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新敬公司股東董事長同意書、同意書、身分證、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卷宗審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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