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翁志維即飆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翁志維即飆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飆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翁志維為飆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飆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飆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飆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身分證、各項簿冊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8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