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8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聲請人
Fernando Lacaci Nuevo即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
聲請人
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Fernando Lacaci Nuevo為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艾力歐公司)清算人,台灣艾力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股東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護照影本、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95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