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嘉琪即益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林嘉琪即益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聲請人設址欄「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之記載, 應更正「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