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3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1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九樂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安晟即鄭安成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