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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 原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652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柏志 債 務 人 陳以薰即陳美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依職權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調債務人陳以薰即陳美華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或發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於第三人之投保之保險契約,由此聲請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首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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