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紫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00號 債 權 人 林紫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國泰民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寄託債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