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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0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債權人
林紫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國泰民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寄託債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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