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厚勝、鴻鈞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20號 債 權 人 黃厚勝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債 務 人 鴻鈞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天禦慧智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鴻寬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債 務 人 蔡忠旂 蔡忠軒 0000000000000000 蔡忠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該不動產及第三人之所在地分別係於臺南市及臺中市,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不動產為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基於執行之時效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南地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