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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0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債 權 人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債 務 人
鼎鮮餐廳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賴孟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登記址及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事項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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