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80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債 權 人
汪郁珠
代 理 人 彭志傑律師
債 務 人
蕭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桃園市,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