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63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喬理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事務所係在屏東縣屏東市,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