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084號
- 債權人
- 台旺實業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羅雯心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品棠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沈欣蘭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廖宥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財產資料,惟債務人查無勞保加保紀錄,品棠科技有限公司無財產資料,沈欣蘭及廖宥翔財產均在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