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282號
- 債權人
-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簡維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