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282號 債 權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簡維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