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34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微農坊農創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劉嘉峰 人 債 務 人 林玲如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劉嘉峰、林玲如之勞保、集保及保險資料,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2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