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707號
- 債權人
- 華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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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承陽
-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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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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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林光明即至航托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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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發函查詢債務人及其獨資商號之郵局存款資料以供強制執行,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及其獨資商號之所在地均位於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