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6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53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品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虹緯工程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聲請狀記載可稽,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