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廣順水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07號 債 權 人 廣順水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宗元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存款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桃園市,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