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第三人
永正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銓
代理人
林聖荃
相對人
即聲請人
許濟麟
即聲請人
莊秉宏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劉鎮瑋
相對人
張薛貴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拍賣抵押物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及影印本院一一三年度司拍字一二二號拍賣抵押物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案狀況,請求閱覽卷宗等語。經查,聲請人與抵押物所有權人共同簽發本票,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務的共同發票人,此有本票正本附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