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呂桂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呂桂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謙、林志恭、林志和及關係人致昇實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發文日期) 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 及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