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聲請人
張鳴言
相對人
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關 係 人兼
法定代理人
鄭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11年1月19日與聲請人簽訂和解增補協議書,相對人及關係人欠款14,000,000元,約定分四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12年11月30日即未清償第三期,依約聲請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縱相對人於113年8月6日已經清償第三期債務及利息,仍應視第四期已屆清償期,尚積欠債務3,500,000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和解增補協議書、還款匯款回條聯、催告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於113年7月1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稱:伊現已積極清償債務,並改善資金籌措狀況願與聲請人再次協商等主張云云。經轉知聲請人上開陳述意見狀,聲請人稱:相對人雖已於113年8月6日清償第三期債務,惟依約仍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末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若相對人就本件拍賣抵押物之債權認定有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