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郭怡伶
相對人
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翰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