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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怡伶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大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翰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件如「更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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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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