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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聲請人
范O平
關係人
張O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范O華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第一點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權利範圍記載有誤,應為100000分之890,第四點「莊O英」應更正為「范O英」。此部分為顯然之錯誤,自應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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