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洪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66號 聲 請 人 洪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