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進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569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相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四紙各紙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