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臧毅強即帝摩司服飾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50號 聲 請 人 臧毅強即帝摩司服飾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諷林火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