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4號 聲 請 人 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兩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附表所示,經本院審核,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