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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 原告
    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4號 聲 請 人 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兩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附表所示,經本院審核,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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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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