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989號
- 聲請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立嘉企業有限公司、張英捷、張翔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張英捷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1798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立嘉企業有限公司、張英捷、張翔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張英捷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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