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989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立嘉企業有限公司、張英捷、張翔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張英捷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