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972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峯、楊肇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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