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吳孟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190號 聲 請 人 吳孟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宇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簽發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10樓之6,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1月23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該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果鎂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惟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