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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4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聲請人
張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林言修、林平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票號CH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早於發票日,應視為未記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不得早於各紙本票之發票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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