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85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栢梓恩、賴榮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賴榮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非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故有陳報之必要);如相對人非聲請狀所載之賴榮輝,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欄位。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