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進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1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思盈(原名蔡依辰、蔡語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之附表編號2之本票票面金額與備註 記載不符,請具狀說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