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22號
- 聲請人
- 于慧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桂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2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桂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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