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83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瓊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呈工程有限公司、江衍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系爭本票約定利率按「提示當日」聲請人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8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呈工程有限公司、江衍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系爭本票約定利率按「提示當日」聲請人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